上缴狐皮和獐皮,牟平和文登在明代所承担的

“一条鞭法”,是明代后期张居正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之举。在此之前,明朝的赋税总体以征收实物为主,在此之后,征收货币则逐渐占据大头。

征收实物,有利也有弊。其好处在于农民可以直接上缴土产作物,不用再费工夫去卖钱;缺点则在于项目繁杂,征收的物品种类太多。

以胶东半岛的牟平(时称宁海州)和文登为例,两者在明代中期不但要向朝廷上缴麦子、粟米等粮食,还要承担柿、枣、桑、海鱼等众多杂项份额。更有甚者,在它们的赋税名单当中,还有一定数量的狐皮和獐皮。

(▲过去的制革工序示意图)

对此,嘉靖版《宁海州志》明确记载道:“(赋税)宁海州,狐皮一百五张,獐皮一十五张……文登县,狐皮一百三十张,獐皮一十一张。”两项合计,狐皮共两百三十五张,獐皮二十六张。

狐皮和獐皮,都是比较好的毛料。而朝廷中枢又设专门负责制裘制衣的机构,每年要消耗大量的毛料。在征收实物税的背景下,朝廷所需毛料就分成若干份额,摊派给相应州县。宁海州和文登县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承担起这份义务的。

狐和獐,多生活在大山之中。很显然,承担上缴狐皮和獐皮义务的州县,要有面积辽阔的山区才行。而宁海州和文登县正好满足这一点,因为巍峨连绵的昆嵛山,就处在两者的交界地带。(注:由于缺乏明代版本县志,胶东其他州县是否也要上缴狐皮和獐皮,暂时不得而知。推测栖霞这种山地较多县也有可能。)

宁海州和文登县承担两百多张狐皮和二十多张獐皮,只是一种笼统说法。在实践中,这些份额无疑会继续分摊到户。从常理推测,靠近昆嵛山的村庄,应该是此项义务的主要承担者。

值得一提的是,现今牟平区莒格庄镇辖区内有个村庄就与动物毛皮有很深的渊源。该村即张皮村。

关于张皮村的由来,《牟平县地名志》载:“据传明末建村,一张姓会制皮革,村得名张皮。”这一说法显然引自村民口述,建村年代的准确性值得商榷。不过,村中古代就有人以制皮为业这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前些年笔者到访该村时,就在村里的文化墙上看到了过去制皮工序的宣传画。目前虽然无法证明张皮村在明代就曾上缴过狐皮或獐皮,但综合史志记载和地理位置来分析,这种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打猎与种地不同,无法保证每年都有差不多的产出。倘若遇到没法筹足毛皮的情况,那么只能“折银上缴”。而根据《宁海州志》的记载,当时每张狐皮折银五钱。一百多张狐皮就相当于五十多两银子,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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