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仍然有人无视法律,抱着侥幸心理,为贪图一时“口舌之快”而铤而走险,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5月8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熊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庭审情况

经审理查明,年冬天、年冬天,熊某某用铁锚先后在罗平县大水井乡波罗湾村委会锅盖山村苗子凹、黑泥稍、车路下边(地名)等处共猎捕得7只箐鸡,并把猎捕的7只箐鸡带回家中宰杀食用。年5月10日16时许罗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熊某某家中查获箐鸡皮毛7张。

经鉴定,查获的物品为鸟纲鸡形目稚科白腹锦鸡带毛皮张,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张白腹锦鸡皮的价值为元。

-7张白腹锦鸡皮-

审理判决

罗平县人民法院认为,熊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白腹锦鸡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量刑建议适当,但被告人熊某某捕杀7只白腹锦鸡,不宜宣告缓刑,故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建议未被采纳。被告人要求单处罚金的意见亦未被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新冠疫情的暴发,让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呼声空前响亮。

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强调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现对相关犯罪“从猎捕杀害到餐桌”的全链条整治。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释放出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强烈法治信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释[]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年12月11日起施行)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锦鸡所有种4只达情节严重,量刑根据刑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十年;猎杀锦鸡所有种8只达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根据刑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pz/2363.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