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

陆恒生物,水质监测国家高科企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水质总铬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6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84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3)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原料皮

指制革:企业或毛皮加工企业加工皮革或毛皮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革或成品。毛皮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蓝湿皮、坯革等。

3.2制革

把从猪、牛、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

3.3毛皮加工

把从毛皮动物体上剩下的皮(包括毛被和皮板),通过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

带毛的加工品的过程。

3.4制革企业

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企业。

3.5毛皮加工企业

以羊皮、狐狸皮、水貂皮等生毛皮为原料生产成品毛皮或剪绒毛皮的企业。

3.6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革和毛皮加工企业及生产设施。

3.7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护建的制革和毛皮加工生产建设项目。

3.8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加工单位原料皮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

3.11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0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年7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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